不予登记结婚的情形有哪些
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、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、施行的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》规定: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,符合结婚条件的,应当即时予以登记,发给结东莞婚外情取证婚证;对离东莞出轨取证过婚的,应当注销其离婚证。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,确立夫妻关系。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。 (一)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; (二)非自愿的; (三)已有配偶的; (四)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; (五)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的。